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溢流管缺陷

2019-11-27655
  宁波海事局在执法中发现,现有的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中,有部分装置虽处理能力达到国际公约、标准或国内法规与标准,但仍存在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内部的污水有部分经处理未达标或者未经处理就通过溢流管溢流至舷外现象。船舶作为水域运载工具,其在营运过程中会产生各类船舶污染物,如果不采用科学合理的处置、转运方法,任由其流入海洋、内河水域,将会对海洋环境、内河水域水质带来极大的破坏。

  一、 船舶生活污水公约规定

  (一)《MARPOL 73/78公约》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第11条

  1.除本附则第3条的规定外,禁止将生活污水排放入海,但下列情况除外:

  1.1船舶在距离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使用主管机关认可的设备排放业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在距离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排放末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但不论哪种情况,不得将集污舱中储存的生活污水即刻排光,而应在船舶以不低于4节的船速航行时,以适当的速率排放,排放速率应经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标准予以认可;或

  1.2船舶所配备的正在运行的经认可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已由主管机关验证符合本附则所述的操作性要求,并且

  1.2.1该设备的实验结果已载入该船的《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中;和

  1.2.2此外,排出物在其周围的水中不应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也不应使周围的水变色。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552-2018“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5.1.1在内河和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含)的海域,船舶生活污水应采用下列方式之一进行处理,不得直接排入环境水体:

  a) 利用船载收集装置收集,排入接收设施;

  b) 利用船载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到2.规定要求后在航行中排放。

  5.1.2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海域,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下表规定执行。



  5.2在内河和距最近3海里以内(含)的海域,根据船舶类别和安装(含更换)生活污水装置的时间,利用船载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的船舶生活污水分别执行相应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5.3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排放生活污水,并按规定对控制措施进行记录。

  在国际公约与国内标准中都明确了400总吨及以上和小于400总吨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以上的船舶在距离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的海域排放生活污水,需要经过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并达到相关标准后才能排放。随着我国国内标准的不断修订,国内标准与国际公约的要求差异越来越小,排放要求提高后,船舶设备设施未经相应整改,就会出现不符合规定情况。

  二、常见的溢流管线设置存在的问题

  (一)溢流管线设计存在的问题

  1.收集柜设置溢流管,该类型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在生活污水进入到装置后并没有直接进入到处理环节,而是设有收集柜,把生活污水先临时存储到收集柜当中,待满足可排放经处理过后达标的生活污水条件时,再开启装置,处理临时存储在收集柜中的生活污水并通过排污泵排至舷外。

  存在的问题:该类型装置溢流出来的生活污水,是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不允许直接排放。

图1

  2.集液柜设置溢流管

  图2所示类型,在生活污水进入装置后就进入处理环节,处理完毕进入集液柜,待可排放或接收时,经过精密过滤器过滤后排放。满溢时则从集液柜溢流管溢出。

  存在的问题:该处的溢出物已经过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初步处理,但没有经历过精密过滤器过滤和紫外线杀菌器杀菌,因此仍不满足相关的排放标准。

图2

  (二)常见溢流管管系走向及存在的问题:

  1.溢流管路接入生活污水排放总管,常见包含直通舷外阀内侧和接入生活污水排放总管直通舷外阀外侧两种方式。

  直通舷外阀内侧(如图3),装置溢流管接到生活污水总管上,并处于直通舷外阀内侧,则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或者未处理达标的生活污水直接溢流到总管中,当直通舷外阀关闭时,溢出物暂存于总管之中,当处于距离最近陆地12海里之外,可以打开总管直通舷外阀时,溢出物和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一起排出,是短时间存储较为合理的一种溢出模式。

图3

  存在的问题:如果遇到船舶长时间无法使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情况,则可能存在溢流物堵塞总管的情况,导致生活污水整体管线受堵,危及管线安全,还可能出现船员生活居所厕所黑水倒灌等现象,降低船员生活质量。

图4

  存在问题:当装置满溢时,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会直接通过溢流管到总管排出舷外,特别是在距离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的海域,船员在进行关闭总管直通舷外阀和装置排出阀等正确操作之后,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还是会通过溢流管溢出的方式,通过溢流管到总管,排往舷外。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在靠泊或锚泊不能使用时便形同虚设,变成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排海的一条非法通路。

  2.溢流管溢出至集污柜

  有的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溢流管在装置满溢后将生活污水导流至单独的生活污水集污柜内。待可排放时排放,或在可使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时,再次处理并排放。

  存在问题:集物柜设计可以是船舶建造时设立的单独舱室、箱柜,也可以是后期改建加装的不破坏船舶结构的箱柜,操作起来较为复杂,成本较高。。

  3.溢流管溢出至舱底

  船舶舱底水一般都是机舱污水、机舱油污等的油水混合物。有些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溢流管在装置满溢后将溢出物导流至船舶舱底,与其余油水混合物混合在一起。

  存在问题:该类型的管线设计,虽然能较大程度避免生活污水总管阀门开关错误导致的生活污水直排舷外,但是在生活污水进入舱底之后,舱底水则变为具有生活污水特性的油水混合物, 按照MARPOL公约附则Ⅰ第15条第2款与附则Ⅳ第11条第3款的要求,该类混合物应该满足油水混合物排放要求的同时也应满足生活污水排放要求,而混有生活污水的舱底水,在处理的时候一般不会经过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仅经过船舶油水分离装置进行处理,无法处理生活污水,因此,该类舱底水即使经过油水分离装置处理达标,也应考虑在12海里以外排放满足生活污水排放要求,或者联系接收单位接收。

  (三)船舶检验存在的疏忽

  现有船舶安装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虽然溢流管的设置和该装置说明书的要求一致,在2018年7月1日实施《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之前,如果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正常运行中,出现溢流管溢流的可能性非常小,除非自动排放装置故障。2018年7月1日实施《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之后,在船舶靠泊、锚泊非航行状态,不允许排放生活污水入海,这样该装置满溢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对这一设备缺陷,在海事现场检查中查处多起,但在船舶检验中未被验船师重视。

  三、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溢流管问题走向纠正建议

  1.溢流管正确设置:将溢流管接入到专用的生活污水集污舱(柜),便于特殊区域或靠泊、锚泊时间较长不允许排放时储存,待可以排放时按要求排放。考虑到装置满溢情况的设立替代措施来替代集污柜,如在生活污水溢流管接入到单独设立的收容器,在装置可以使用时,再通过装置处理排放,但是要对溢流管管路和收容器做好固定和密封,并设立观测装置。专用的生活污水集污舱(柜)的设置应经船检确认,在航修或法定检验前进行。

  2.溢流管通入船舶机舱舱底。

  若溢流管将溢出物导流至船舶机场舱底,应尽量按照上一条要求尽快整改。如来不及整改,应确保舱底油污水在12海里外通过油水分离器处理后排放,或通过接收单位接收。

  四、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溢流管问题走向纠正建议

  1.溢流管正确设置:将溢流管接入到专用的生活污水集污舱(柜),便于特殊区域或靠泊、锚泊时间较长不允许排放时储存,待可以排放时按要求排放。考虑到装置满溢情况的设立替代措施来替代集污柜,如在生活污水溢流管接入到单独设立的收容器,在装置可以使用时,再通过装置处理排放,但是要对溢流管管路和收容器做好固定和密封,并设立观测装置。专用的生活污水集污舱(柜)的设置应经船检确认,在航修或法定检验前进行。

  2.溢流管通入船舶机舱舱底。

  若溢流管将溢出物导流至船舶机场舱底,应尽量按照上一条要求尽快整改。如来不及整改,应确保舱底油污水在12海里外通过油水分离器处理后排放,或通过接收单位接收。

  来源:宁波镇海海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