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法官三十六计:简粗解读36个权威观点之二十五(航次租船的承租人能否主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2019-12-15762
  【权威观点】

  《海商法》賦予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等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主要是基于船舶经营面临海上风险而对其给子特殊保护。航次租船合同承租人并不拥有船舶,对船舶的营运没有控制权,也不承担船舶营运的风险,其系经营运输而并非经营船舶。将航次租船合同承租人作为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创度的设立目的以及发展趋势并不相符。因此,《海商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船舶承租人不包括航次租船合同承租人。

  ------2017年6月16日 时任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现任庭长)王淑梅在全国海事审判实务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

  【简粗解读】

  航次租船合同的承租人不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零四条 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对本法第二百零七条所列海事赔偿请求,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前款所称的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

  第二百零七条 下列海事赔偿请求,除本法第二百零八条和第二百零九条另有规定外,无论赔偿责任的基础有何不同,责任人均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一)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

  (二)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

  (三)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

  (四)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依照本章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求,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请求。

  前款所列赔偿请求,无论提出的方式有何不同,均可以限制赔偿责任。但是,第(四)项涉及责任人以合同约定支付的报酬,责任人的支付责任不得援用本条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规定不适用于下列各项:

  (一)对救助款项或者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核能损害责任限制公约规定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

  (四)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

  (五)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的受雇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根据调整劳务合同的法律,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对该类赔偿请求无权限制赔偿责任,或者该项法律作了高于本章规定的赔偿限额的规定。

  第二百零九条 经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王法官扯犊子 海事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