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大限时,船上还有高硫油该怎么办?

2019-12-094579
  中国提前实施低硫油政策,制定限排区,薛船长是一贯反对的,高硫油与PM2.5没有必然联系,高硫油产生的后果是酸雨。提前实施低硫油,提高了中国出口商品的成本,削弱了中国出口商品的竞争力。最近中国人民银行、外管局向国务院反应,中国海运业每年外汇收支逆差800亿美元,一点也不奇怪,有关部门从来没有人把中国的航运业当回事。

  船舶冒黑烟与低硫油、高硫油关系不大吧,中国沿海早就用低硫轻油了,照样好多船冒黑烟。黑烟的主要成分是碳,好吧,除非哪一天规定船舶燃油不得含碳,那只能用氢气了。



  不少船东现在才猛然发现,船上所存的高硫油到1月1日可能还会残余一部分,原因很多时候倒不一定完全能归罪于船东或租家,高硫重油与低硫重油价格相差两百多美元,以一天用15吨计,用低硫重油航行一天成本增加3千多美元,算到1月1日恰好用完是大多船东的心态,当然有的船东打足了提前量,比如要求12月15日转换好,还有一流的租船人如BHP,提前两三个月就转低硫油或用脱硫装置了。有的船东早早地作了准备,提前3个月就不加高硫重油了,但是加完油后,船抛锚了,或一直从事短途运输,在大限来临前船上还有存一部分高硫油,这该怎么办?

  根椐交通部海事局张春昌先生的介绍,2020年1月1日后国际航行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要使用含硫量低于0.5%的油,3月1日后国际航行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禁止携带高硫油。根椐张春昌先生一次演讲提供的地图可以看出,我国管辖海域指的是我国领海。这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的规定相一致。



  船舶违规在中国管辖区域使用高硫油,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得很具体,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当然,顶格处罚是需要很多条件的,一般也就是数万元的罚款。

  可见,2020年3月1日前,只要在中国管辖海域以外使用高硫油,中国海事局是不会对船舶进行处罚的。2020年3月1日后有强制卸载的要求,当然在目前的中国行政管理环境下,还是难以实施,很容易官司一大堆。何况,3月1日后,高硫油舱的存油做为死油,也无从查起,没有确凿证据,也不可以要求船上打开油舱道门取油样的,数十吨、数百吨死油抽不出来,不鲜见。

  那对于公海上使用高硫油该如何处理呢?

  MARPOL公约只是做了规定,但是没有罚则,要处罚,只有通过各个国家的国内法进行,没哪个国家敢把自己做为太平洋警察,通过国内行政立法,获得管理太平洋的权力。薛船长仔细阅读王铁涯主编的《国际法》注意到这样几点:

  1、国际法上有属地管辖原则,对开始于本国境内但终止于他国的罪行行使管辖权,还有一种以犯罪效果及于本国,适用属地管辖原则。英国、法国、德国、美国均承认犯罪效果地国的管辖权[1]。船舶排污影响到美国了,美国当然有权力把你抓起来。

  2、普遍管辖权,罪行主要包括战争罪、贩运毒品、贩卖人口及严重破坏人权的罪行。如种族灭绝、种族隔离、酷刑和破坏海上和空中安全的海盗因和空中劫持罪等。国家普遍性管辖权的行使只能限于本国领土内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地方[2]。可见对海上犯罪的管辖,是有严格的国际法规定的,难怪对于海上杀人案,很多国家爱理不理的。

  3、《海洋法公约》第92条规定,船舶在公海上应受其船旗国的专属管辖。各国对于在公海上发生的违反人类利益的国际罪行以及某些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均具有普遍管辖权。这种管辖权的范围包括:对贩运奴隶的行为、海盗行为、非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的行为和从公海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的行为[3]。毫无疑问,在公海上违反MARPOL公约规定使用高硫油,由船旗国专属管辖。

  4、船源污染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不同国家间管辖权的划分问题,《海洋法公约》恰当地平衡了沿海国和港口国同船旗国之间的利益冲突。在立法管辖方面,船旗国不仅有权利而且有义务“制定法律和规章,以防止、减少和控制悬挂其旗帜或在其国内登记的船只对海洋环境的污染(第211条第2款)”。港口国可以“制定关于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特别规定作为外国船员进入其港口或内水或在其岸外设施停靠的条件(第211条第3款)”。最近有邮轮在法国使用了高硫油,被起诉到马赛法院,罚了11万美元,船东直叫委屈,抱怨法国政府出而反而,在该国水域进行管理,罚与不罚都是港口国的权利,这没问题。这邮轮船长好幸福啊,还能到法院申辩,有的国家巨额罚款,连进法院的机会都没有,好吧。



  船只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的责任和赔偿问题,《海洋法公约》没有具体的规定,这方面的国际法要包含在其他多边国际公约中。这些公约中最重要的是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4]。

  通过对国际法相关知识的阅读,可以了解到,公海上的船舶由船旗国管理,也就是主要由马拿马、利比里亚等国政府管理,造成的损害,由多边国际公约调整污染造成的责任与赔偿。目前没有空气污染方面的多边国际公约。

  若巴拿马、利比里亚等国对公海上燃烧高硫油没有实质性处罚,船东是不是可以公然在公海上使用高硫重油呢?毕竟每天可节省3000美元左右或更多呢。

  薛船长了解下来,目前亚洲地区除最早实行低硫油政策的中国外,别的国家大多没有提前实施,立法还没有跟得上,所以没有罚则。但是,会不会留下证据,给日后的秋后算帐留下隐患呢?完全有可能,有的国家,即便处罚不到,折腾你几天进行调查,然后装模作样地说一句,我们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你会有苦说不出。

  所以进入任何一个国家的管辖海域时,务必使用低硫油,这样这个国家就不可对利用该国国内法对船舶进行处罚了。若在公海上使用了高硫油,最好还是要准备好一个《燃油不可获得报告Fuel Oil Non-Availability Report, FONAR》以防不测。只要船的装卸港加不到低硫重油,恭喜你,可以填这报告了。因为船东没有使用低硫轻油的义务,也没有单独挂港加低硫重油的义务。

  感觉3月1日前可以这样操作。任何人这样操作所造成的后果,本公众号不负责任。

      [1]王铁涯《国际法》P127
      [2]王铁涯《国际法》P129
      [3]王铁涯《国际法》P286
      [4]王铁涯《国际法》P473

  来源:UFM简讯 ,海运圈聚焦专栏作者:薛船长